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短期借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建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其他借款,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支付应付利息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利息金额。
序号 |
业务和事项内容 |
账务处理 |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
44 |
2304应付利息 | ||
(1) |
按期计提利息费用 |
借:在建工程/其他费用
贷:应付利息 |
—— |
(2) |
实际支付利息时 |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
借:其他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