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付款方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预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确认有关收入时,按照预收账款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付款方补付或退回付款方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预收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核销的预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预收但尚未结算的款项金额。
序号 |
业务和事项内容 |
账务处理 |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
45 |
2305预收账款 | ||
(1) |
从付款方预收款项时 |
借:银行存款等
贷:预收账款 |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事业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等 |
(2) |
确认有关收入时 |
借:预收账款银行存款[收到补付款]
贷: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银行存款[退回预收款] |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事业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等[收到补付款 ]退回预收款的金额做相反会计分录 |
(3) |
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预收账款 |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收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