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金额,借记“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无追索权)或“短期借款”科目(有追索权)。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未发生追索事项的,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取得物资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商业汇票到期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收回票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等,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回金额和退票情况等。
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
序号 |
业务和事项内容 |
账务处理 |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
7 |
1211应收票据 | |||
(1) |
收到商业汇票 |
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商业汇票时 |
借:应收票据
贷:经营收入等 |
—— |
(2) |
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 |
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 |
借:银行存款[贴现净额]
经营费用等[贴现利息]
贷:应收票据[不附追索权]
/短期借款[附追索权] |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经营预算收入等[贴现净额] |
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未发生追索事项 |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票据 |
—— | ||
(3) |
商业汇票背书转让 |
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 |
借:库存物品等
贷:应收票据
银行存款[差额] |
借:经营支出等[支付的金额]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
(4) |
商业汇票到期 |
商业汇票到期,收回应收票据 |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经营预算收入等 |
商业汇票到期,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时 |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