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事业收入的类别、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事业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收入
1.实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2.向财政专户上缴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款项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预收款方式确认的事业收入
1.实际收到预收款项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按照基于合同完成进度计算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采用应收款方式确认的事业收入
1.根据合同完成进度计算本期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四)其他方式下确认的事业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述(二)至(四)中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序号 |
业务和事项内容 |
账务处理 |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
四、收入/预算收入类 | ||||
|
|
60
事业收人 4101 |
2
事业预算收入 6101 | |
(1) |
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 |
实际收到或应收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时 |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应缴财政款 |
—— |
向财政专户上缴款项时 |
借:应缴财政款
贷:银行存款等 |
—— | ||
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款项时 |
借:银行存款等
贷:事业收入 |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事业预算收入 | ||
(2) |
采用预收款方式 |
实际收到款项时 |
借:银行存款等
贷:预收账款 |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事业预算收入 |
按合同完成进度确认收入时 |
借:预收账款
贷:事业收入 |
—— | ||
(3) |
采用应收款方式 |
根据合同完成进度计算本期应收的款项 |
借:应收账款
贷:事业收入 |
—— |
实际收到款项时 |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账款 |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事业预算收入 | ||
(4) |
其他方式下 |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贷:事业收入 |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事业预算收入 | |
(5) |
期末/年末结转 |
专项资金收入 |
借:事业收入
贷:本期盈余 |
借:事业预算收入
贷: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 |
非专项资金收入 |
借:事业预算收入
贷:其他结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