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个人收入”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中,“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算确认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含单位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计提从事专业及其辅助活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计提应由在建工程、加工物品、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加工物品”、“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计提从事专业及其辅助活动之外的经营活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税法规定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房租等费用时,按照实际扣除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代扣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贷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支付的其他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序号 |
业务和事项内容 |
账务处理 |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
40 |
2201应付职工薪酬 | |||
(1) |
计算确认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
从事专业及其辅助活动人员的职工薪酬 |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
—— |
应由在建工程、加工物品、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 |
借:在建工程/加工物品/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
—— | ||
从事专业及其辅助活动以外的经营活动人员的职工薪酬 |
借:经营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
—— | ||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
借:单位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
—— | ||
(2) |
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 |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
(3) |
从职工薪酬中代扣各种款项 |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借: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
贷: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
—— |
代扣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借: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
—— | ||
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房租等费用时 |
借: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等 |
—— | ||
(4) |
按照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
(5) |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支付的其他款项 |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
贷:资金结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