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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 应缴财政款

2103 应缴财政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或应收的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包括应缴国库的款项和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

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通过“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财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取得或应收按照规定应缴财政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单位处置资产取得的应上缴财政的处置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三)单位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应当上缴财政但尚未缴纳的款项。年终清缴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序号

业务和事项内容

账务处理

财务会计

预算会计

39

2103应缴财政款

1

取得或应收按照规定应缴财政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应缴财政款

——

2

处置资产取得应上缴财政的处置净收入的

参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相关账务处理

——

3

上缴财政款项时

借:应缴财政款

    贷:银行存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