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或应收的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包括应缴国库的款项和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
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通过“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财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取得或应收按照规定应缴财政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单位处置资产取得的应上缴财政的处置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三)单位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应当上缴财政但尚未缴纳的款项。年终清缴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序号 |
业务和事项内容 |
账务处理 |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
39 |
2103应缴财政款 | ||
(1) |
取得或应收按照规定应缴财政的款项时 |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应缴财政款 |
—— |
(2) |
处置资产取得应上缴财政的处置净收入的 |
参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相关账务处理 |
—— |
(3) |
上缴财政款项时 |
借:应缴财政款
贷:银行存款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