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及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还应当在本科目所属基建项目明细科目下设置“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其他预付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款项时,按照预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资产或服务时,按照购入资产或服务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业务活动费用”等相关科目,按照相关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及备料款时,按照结算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相关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发生预付账款退回的,按照实际退回金额,借记“财政拨款收入”[本年直接支付]、“财政应返还额度”[以前年度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序号 |
业务和事项内容 |
账务处理 |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
9 |
1214预付账款 | |||
(1) |
发生预付账款时 |
借:预付账款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
(2) |
收到所购物资或劳务,以及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等时 |
借:业务活动费用/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贷:预付账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银行存款等[补付款项] |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补付款项]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
(3) |
预付账款退回 |
当年预付账款退回 |
借: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贷:预付账款 |
借: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贷: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 |
以前年度预付账款退回 |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贷:预付账款 |
借:资金结存
贷:财政拨款结余——年初余额调整/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等 | ||
(4) |
逾期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转为其他应收款 |
借:其他应收款
贷:预付账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