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原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保障性住房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在取得时,应当按其成本入账。
1.外购的保障性住房,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外购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建造的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保障性住房,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3.接受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保障性住房,其成本按照该项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确定。
无偿调入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4.接受捐赠、融资租赁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参照“固定资产”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后续支出,参照“固定资产”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按照规定出租保障性住房并将出租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按照收取的租金金额,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四)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保障性住房,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经批准无偿调出保障性住房,按照保障性住房已计提的折旧,借记“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保障性住房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报经批准出售保障性住房,按照被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保障性住房已计提的折旧,借记“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按照保障性住房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出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五)单位应当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保障性住房盘盈、盘亏、毁损或报废等,参照“固定资产”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障性住房的原值。
序号 |
业务和事项内容 |
账务处理 |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
31 |
1831保障性住房 | |||
(1) |
保障性住房取得 |
外购的保障性住房 |
借:保障性住房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自行建造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 |
借:保障性住房
贷:在建工程 |
| ||
无偿调入的保障性住房 |
借:保障性住房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发生的相关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差额] |
借:其他支出[支付的相关税费]
贷:资金结存等 | ||
(2) |
出租保障性住房 |
按照收取或应收的租金金额 |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应缴财政款 |
—— |
(3) |
处置保障性住房 |
出售保障性住房 |
借:资产处置费用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贷:保障性住房[账面余额] |
—— |
借:银行存款[处置保障性住房收到的价款]
贷:应缴财政款银行存款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
—— | |||
无偿调出保障性住房 |
借:无偿调拨净资产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贷:保障性住房[账面余额] |
—— | ||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 |
借:其他支出
贷:资金结存等 | |||
(4) |
保障性住房定期盘点清查 |
盘盈的保障性住房 |
借:保障性住房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
—— |
盘亏、毁损或报废的保障性住房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账面价值]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贷:保障性住房[账面余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