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本。
未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自制物品”、“委托加工物品”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并按照物品类别、品种、项目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等二级明细科目归集自制物品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专门从事物品制造人员的人工费)等直接费用;对于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单独设置“间接费用”二级明细科目予以归集,期末,再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分配计入有关物品的成本。
三、加工物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自制物品
1.为自制物品领用材料等,按照材料成本,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直接材料),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专门从事物品制造的人员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直接人工),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为自制物品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其他直接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为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间接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生产人员工资、生产人员工时、机器工时、耗用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费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或产品产量等进行分配。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已经制造完成并验收入库的物品,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费用),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本科目(自制物品)。
(二)委托加工物品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等,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品),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支付加工费、运输费等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品),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3.委托加工完成的材料等验收入库,按照加工前发出材料的成本和加工、运输成本等,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品)。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本。
序号 |
业务和事项内容 |
账务处理 |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
16 |
1303加工物品 | |||
(1) |
自制物品 |
为自制物品领用材料时 |
借: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材料)
贷:库存物品(相关明细科目) |
—— |
专门从事物资制造的人员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 |
借: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人工)贷:应付职工薪酬 |
—— | ||
为自制物品发生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
借: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实际支付金额]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
自制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
借:库存物品(相关明细科目)
贷: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
—— | ||
(2) |
委托加工物品 |
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 |
借: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
贷:库存物品(相关明细科目) |
—— |
支付加工费用 |
借: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
委托加工完成的物品验收入库 |
借:库存物品(相关明细科目)贷: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 |
—— |